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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2、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5、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6、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7、非大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大连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8、出国(境)定居的; 9、正式退休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公积金缴存 1、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缴存上限: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842元;下限执行本市2012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 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