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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创新创业_我国创新创业类债券市场全面梳理与发展建议

债券 时间:202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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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目前,我国创新创业类债券市场分为三大部分:一是,由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双创孵化专项债;二是,由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双创公司债(含可转债);三是,由交易商协会主管的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通过梳理可知,三类双创债券在发行制度、发行主体、资金用途、产品设计、偿债保障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2)截至2017年12月15日,存量双创债券的数量达到53只,金额达到405.882亿元。从债券类型来看,双创孵化专项债的数量占比和规模占比均为最高;从发行方式来看,公募发行多于私募发行;从期限结构来看,7年期及以上的存量债券较多;从债项级别分布来看,存量双创债券的债项级别集中在AA、AA+、AAA;从发行主体公司属性来看,存量双创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包括非上市地方国企和新三板挂牌民企两大类;从发行利率来看,存量双创债券的发行利率多集中在4%至7%之间,融资成本适中;从增信情况来看,存量双创债券中有近一半的债券未附加任何增信措施,其中大部分债券为双创孵化专项债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

(3)从债券定位、发行实践等多个角度综合考虑,我们认为相比双创孵化专项债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双创公司债更适合且更有可能成为国内双创债券市场的主力品种,因此本文在第三小节对双创公司债的监管框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具体包括:发行主体方面应严格规范“双创”资质认定程序;发行文件应强制引入债券投资者利益保护条款;增信措施应探索劣后担保、分级设计等创新机制;信息披露应更加突出强制性、规范性、公平性;投资者管理方面应细化适当性管理,并放开数量限制。

正文

一、创新创业类债券市场监管框架

目前,我国创新创业类债券(以下正文中简称“双创债券”)市场分为三大部分:一是,由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双创孵化专项债,募集资金用途、准入条件等需满足2015年11月9日《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监管要求;二是,由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双创公司债(含可转债),发行主体范围、信息披露等需满足2017年7月4日《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监管要求;三是,由交易商协会主管的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暂未出台专门的发行指引或监管意见。具体而言,上述三类双创债券在发行制度、发行主体、资金用途、产品设计、偿债保障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发行制度:双创孵化专项债实行核准制,而且发改委明确将比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对其进行审核;双创公司债的发行制度仍遵循已有制度框架,大公募实行核准制,小公募实行简化的核准制,非公开发行则可先由交易场所确认,发行完成后再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证监会明确将对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实行注册制,目前并未特别设置绿色通道,参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2016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16版)》等的规定执行即可。

本文来源:http://www.jpmy1688.com/tzcp/50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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