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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十五个争议问题

利率政策 时间: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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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实施时间,离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2018年1月1日还剩一周的时间,各家金融机构也是在积极准备应对,包括系统功能和内部制度规范。但是仍然有很多争议的问题,毕竟金融业务模式复杂且产品具有多样性,很多创新型业务很难去界定增值税的应税与否以及税目归属,这也让金融机构难以把握,如果出于谨慎的原则考虑全部都缴纳增值税,则会提高金融机构的税负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我们目前服务的客户,梳理了当下标品业务投资在增值税估值配置和计算中需要明确的几大问题:

1、基金申购赎回属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基金申购是指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选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开设基金帐户,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又称买回,它是针对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或透过代理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要求部分或全部退出基金的投资。因此,基金的申购赎回区别于买卖,其入手和脱手交易都是投资者和基金公司之间的定向关系,而买卖是投资者与其他交易对手之间的基金份额转让行为。我们在实务中发现,部分税务局的口径也认为申购赎回行为属于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2、在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买断式买入返售行为是否可以按照同业免税处理?

财税〔2016〕70号文将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纳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范畴,但是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买入返售交易,无法识别交易对手的身份,不能确定对方一定是金融机构,如果全部按照同业往来免税处理则存在风险。但是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客户的此类业务,大部分都是与金融机构进行的,只有少部分是与非金融机构进行的,正式因为这一小部分的存在,导致此类业务全都不能按照免税处理,对机构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而且,我们就此咨询过部分税务局,回复的意见是,坚持区分的原则,能区分就按照免税,不能区分的,出于谨慎的原则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而目前行业里,很多机构在做政策实施前的系统配置时,都是先把业务按照交易市场进行区分,再观望行业中其他机构的做法。

3、信托收益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信托收益权业务是指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将持有信托计划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而不转让信托计划的份额。第三方取得信托收益权后,相应的持有期间的信托收益归属于第三方。

36号文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信托计划净值化后可以进行份额的转让,没有净值化的则可以转让收益权,我们认为实质也是一样的,属于36号文规定的其他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也有人持有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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