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极品财经网!

[离婚官司怎么打]离婚官司中,丈夫欠钱妻子要还吗?

银行动态 时间:2020-07-10

【www.jpmy1688.com--银行动态】

    最近,在与街坊邻居闲谈的时候听到过与问题中类似的事情。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男女双方在认识不久后就闪婚,建立了他们两人的小家庭。刚开始,小两口日子过得相当滋润。但是好景不长,夫妻双方因价值观的不同而选择离婚。离婚后的某一天,女方才被告知她的前夫私下欠下了60万元人民币的巨额债务,债权人要求女方偿还其前夫所欠债务。这种“被负债”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是,银行信息港认为,很多人在事情发生后其实并不知道自己到底该不该负责偿还这样的债务。不要着急,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接下来,银行信息港带你深入了解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司法解释。       1.“共债共签”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的第一条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条法律的意思就是如果债权人的借条上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名或者即使没有双方的签名,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对这一债务都知道并且同意,那么,即使双方已经离婚了,这样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中的第二条中提到,“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权责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例如,夫妻双方因无力支付子女上学所需的学杂费、生活费,而在朋友那里借下的外债就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因此,这些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超以个人名义超出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是共同债务,但为夫妻共识的则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第三条标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条法律中明确的指出了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这笔钱是谁借的就由谁归还。但是这笔超过“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如果在夫妻双方之间达成了共识,那么就应另当它论。

本文来源:http://www.jpmy1688.com/yh/60830.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