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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印花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一文读懂历次调整对股市影响

银行调整 时间:202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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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券交易税率维持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不变。为灵活主动、便于相机调控,更好适应实际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历次证券印花税对股票市场影响:

  1990年印花税在深圳开征,当时的考虑是在股市创建的初期,为了稳定市场以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的交易者缴纳成交金额的6‰。

  1991年10月10日,印花税由6‰下调到3‰,调整后的首个交易日,高开0.84%。

  1997年5月10日,印花税由3‰上调到5‰,虽然调整后的首个交易日高开1.61%;收盘涨2.26%。

  1998年6月12日,印花税由5‰下调到4‰,其后的首个交易日上证指数高开1.93%,收盘上涨了2.65%。

  1999年6月1日,调整了B股市场交易的印花税,由4‰下调到3‰,上证B指一个月内从38点飚升至62.5点,升幅逾50%。

  2001年11月16日,印花税由4‰下调到2‰,上证指数首个交易日高开6.42%,收盘涨1.57%,其后股市有过一段100多点的行情。

  2005年1月23日,印花税再次下调,由2‰下调到1‰,首个交易日高开1.91%,收盘上涨1.73%。

  2007年5月30日,印花税由1‰上调到3‰,这次上调是从97年以来10年间唯一的一次上调,而且这次调整应该很多人都记忆犹新,也就是530大跌的祸首,次日上证指数低开5.69%,全天下跌6.5%,12346亿元市值在一日间被蒸发。

  2008年4月24日,印花税从3‰调整为1‰,首日上涨高开7.54%,收盘时上涨9.29%大盘几乎涨停。

  回顾历史来看,印花税的调整在短期对大盘的影响相当强烈,几乎每次上调和下调,伴随的都是市场大幅的下跌和上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书面形式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五)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一)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第七条 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合同的应纳税额为价款或者报酬乘以适用税率;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为价款乘以适用税率;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应纳税额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乘以适用税率;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应纳税额为适用税额;

  (五)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为成交金额或者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计算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并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各自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税率高的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订立的,应当按照各自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二)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六)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七)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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