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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说明_银监会列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五大“负面清单”

利率风险 时间: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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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对此,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列出“负面清单”,以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相关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委托人包括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9月末,委托贷款存量规模为13.88万亿元,在171.23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中占8.11%,是社会融资途径中的第三大来源。


  委托贷款存在风险与套利行为,体现在几个方面。


  2013年以来,存款类银行机构为规避信贷额度控制,不断创新委托贷款业务的操作模式,增加交易环节和交易对手,委托贷款逐渐演变成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的工具。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海波表示本文来自:银行信息港,2015年存贷比监管指标取消之后,委托贷款又逐步演变为规避授信集中度和资本管理的工具。所以《管理办法》要求,对委托人在商业银行授信需严加审查,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此外,部分信贷资金发放委托贷款进行套利,这在不少大中型企业中表现更甚。对此,《管理办法》也对资金来源严加控制,严禁接受五种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为解决上述问题,《管理办法》从五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进行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管理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委托人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且明确了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类型。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管理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明确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对资金用途进行了限定。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管理办法》明确,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银监会方面指出推荐,《管理办法》的出台主要基于三个目的。一是弥补监管短板。目前,还没有专门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管理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二是加强风险管理。《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完善委托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风险控制措施,不得超越受托人职责开展业务,同时,强化了相关监管要求。三是服务实体经济。《管理办法》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孙海波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相当于禁止了具备贷款资质的机构作为委托人,所以银行作为委托人的模式彻底被封堵。此前,不少业务模式是银行不同分行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或者不同银行之间通过委托贷款发放资金。另外,也禁止了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作为委托方,所以任何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都不能再发放委托贷款。这等于封堵了当前很多资管产品非标投资的重要渠道,比如私募基金的非标投资很多通过委托贷款途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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