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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_下月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将迎统一标准!

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1-07-18

【www.jpmy1688.com--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正式就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发布了专项法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项文件不仅规定了多项企业支出凭证标准,还将相关概念、管理原则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界定。

该项法案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的税前扣除动作也将首次迎来全国统一标准。

  • 《办法》前瞻

    之所以说我国企业税前扣除动作首次迎来统一标准是因为一直以来我国的税前扣除并没有统一的法规。之前的法规比较分散,《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其实施细则都对税前扣除做了各自的解释。

    由于需要遵照的标准“众多”,容易造成纳税人对税前扣除的理解分歧。国家税务总局在原来分散的税前扣除规定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才有了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问题的明确规定。

    • 《办法》统一了哪些标准?

      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收入-营业支出)*适用税率-减免税额。营业支出=营业成本+相关费用+损失+其他支出,这个营业支出就是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金额越多,最终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就越少。企业要交的企业所得税也就越少,所以企业十分看重税前扣除这一环节。

      因此,对监管层而言合理有效的规范税前扣除标准和凭证就显得更为必要。

      • 税前扣除分内部凭证与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

        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从别人那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收款凭证等。

        最常见的就是发票。

        ①内部凭证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是个人而不是单位,那么就没法开具外部凭证,该企业可以自己的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若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具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若企业租用办公或生产用房等资产,其水电燃、冷暖气、络等费用,若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若企业与其他主体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采取分摊方式的,该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若企业与其他主体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纳增值税劳务,采取分摊方式的,该企业以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外部凭证税前扣除标准

        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若对方是单位,以对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多家企业共同租用办公或生产用房等资产,其水电燃、冷暖气、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未取得外部凭证怎么办?

          1、若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只要赶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每年5月31号)补开好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仍可税前扣除。

          2、若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只要赶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换开好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仍可税前扣除。

          3、若企业在补开、换开外部凭证过程中(汇算清缴结束前),对方企业因注销、撤销等原因导致无法补开、换开外部凭证的,企业只要能提供以下资料,仍可税前扣除: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如工商注销证明资料(必需)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必需)

          若为非现金支付,采用非现金支付的付款凭证(必需)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

          4、若由于一些原因(如工程项目纠纷),直至汇算清缴结束企业也未取得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凭证导致企业没有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后(若因对方注销等原因,提供上述资料),仍可追补扣除,但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5、汇算清缴结束后,若税务机关及时发现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凭证的,企业仍可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外部凭证(若因对方注销等原因,提供上述资料),相应支出仍可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在以后年度都不得追补扣除。

          本文来源:http://www.jpmy1688.com/sl/116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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