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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收费标准]史律师代理浙江胜诉案例:环保局不履行查处职责被判违法

建设银行 时间:20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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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黄某是居住在浙江省某县某村的一位村民,在该村有自留山数亩,在该村距离某矿山约200米处经营一兔子养殖场。后某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了该矿山。由于该矿山未办理环评“三同时”验收即开始采矿生产,造成环境污染、噪声等不良后果,黄某认为自家的自留山经营权和兔子养殖经营权受到侵害。2016年7月25日,黄某向某县环境保护局提起查处申请。同年8月26日,县环境保护局答复黄某,作出某信访答字[2016]12号答复意见书,明确拒绝立案查处。黄某不服,律师代理案件。史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指导黄某依法提出诉讼主张:要求撤销某县环境保护局某信访答字[2016]12号答复意见书,并责令某县环境保护局限期对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生产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经过

律师团队接受黄某的诉讼委托,积极办理案件。在诉讼中,某县环境保护局辩称,一、黄某在提出申请时或起诉时未明确受侵害的权益,同时未举证证明,故黄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县环境保护局不立案合法。理由是:(一)该矿业有限公司在基建中有少量间接性的石料加工生产,但未实际投入生产,该矿业有限公司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的事实不存在,因而黄某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二)为确保所建环保设施的运用效果,矿业有限公司已经申请试生产备案,某县环境保护局也已经核准备案,在试生产期间也没有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某县环境保护局不予立案合法。

针对某县环境保护局的主张,史律师团队一一反驳:一、黄某有权提起诉讼。因涉案矿山开发会产生粉尘、废气、噪音振动等环境污染,会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养殖。黄某经营的兔子养殖场距离矿山仅200多米,可能在矿区环境监测范围之内。因此,涉案矿山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及某县环境保护局是否立案查处可能会侵犯黄某的法定权益,黄某有权提起诉讼;二、某县环境保护局不立案查处违法。(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0条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规定,某县环境保护局具有查处黄某申请中所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二)某县环境保护局对于黄某提出的查处申请,虽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确认某县矿业有限公司在试生产备案前已开挖并对石料进行间接性生产,但是没有对相关环保设施是否已投入使用、是否已经造成环境负面影响等事实展开调查。因此,某县环境保护局以某县矿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发生在基建期拒绝立案查处,违法。

法院判决

某县人民法院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撤销该环境保护局的某信访答字[2016]1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责令某环境保护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对某村的石料矿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立案的处理决定。

附: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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