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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女q_徐州女硕士因专业不符被拒录事件点评

最新利率表 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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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相信社会舆论普遍支持女硕士纪元,但这件事首先是法律问题,需要专业判断。不过由于这个热点事件在23日刚刚到了法院一审判决的时候,在没有看到法院判决文书的情况下,本人只能根据媒体的报道做一些初步分析,如有差误,敬请读者给予一定谅解。       第一,纪元参加的是什么考试,她为什么要参加考试?2012年硕士研究生毕业的纪元当年的就业单位为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身份为编制外聘用人员,其实就是“临时聘用人员”。一个说是在无编制单位就业,反正不是一件风光的事(身份不同),并且可能工资也低于编制内人员(同工不同酬)。她2016年报考的是与信息中心同属徐州市城乡建设局的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岗位性质是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很显然,报考是为了“转正”。       第二,纪元有没有参加招聘考试,结果如何?法院判决认定,纪元通过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并且笔试和面试成绩排名都是第一。附带说一下,这两个第一范围不同,面试只有2人,笔试人数不详。但无论如何,纪元成绩出类拔萃。       第三,用人单位对纪元的看法如何,是否愿意按程序让她“转正”?用人单位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详细说明情况的报告中,市城乡建设局人教处出具相关证明,认可纪元所学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为教育部认定的“中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下属的硕士二级专业方向,符合相关要求;招聘单位也希望招录她。       第四,症结和冲突何在,纪元为何要状告政府部门?在录用结果公示前两个小时,她突然接到市城乡建设局人教处的通知:因专业不符,她的录用资格被市人社局取消。因不服人社局做出的“取消”决定,纪元将该局告上了法庭。       第五,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6上半年徐州市事业单位招聘中取消原告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纪元的其他诉讼请求。”但在确认市人社局违法的情况下,不支持纪元恢复其聘用资格的请求,也就是不撤销市人社局的违法行政决定。我对这一判决的整体公正性存疑。       第一点,市人社局为什么不同意录用纪元,确实有章可循。其实焦点是纪元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招考要求,纪元和招聘单位认为没有问题,但市人社局在审核时发现和认定有问题。问题就在于“中国语言文学”是什么东东,与“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是什么关系?       一审法院支持市人社局的意见,认定纪元的专业“不符合报考条件”,因为“涉案岗位的专业要求为六个具体专业,“中国语言文学”是其中具体专业之一,与该岗位设置的其他五个专业属并列关系。“中国语言文学”记载在学历、学位证书上时是指具体专业,不存在与其他专业的包含关系。”       一审法院解释说,纪元主张其所学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属于中国语言文学下的二级学科,继而认为自己符合招聘条件,实际上是混淆了我国高等教育学科分类与人社部门人才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之间的关系,“专业要求”而非学科要求。       以上判决文字中涉及的几个术语可能会令许多读者犯晕:“具体专业”、“二级学科”、“专业要求”、“学科要求”。我相信即便是大学里的人也未见得人人明白准确含义和相互关系。这就需要了解教育部有关文件中的规定。       中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专业设置按“学科门类”、“学科大类(一级学科)”、“专业”(二级学科)三个层次来设置。按照国家2011年颁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的学科、专业目录》,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学12大门类,每大门类下设若干一级学科。       让外人犯糊涂的是,一个学科门类下面可能有若干个从字面上看毫无关联的一级学科。以法学门类为例,门下一级学科除了法学之外,还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含二级学科思想政治教育)、民族学、社会学和政治学。所以拿法学学位的人所学的东西可能与狭义的法学没有什么关联。       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文学门类下的有3个一级学科: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中国语言文学包含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等8个二级学科(专业)。这样看来,纪元所学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作为二级学科(专业),确实不在招聘范围内。但这一不能都归咎于原告纪元,因为招聘也弄错了,并且不认为纪元不符合条件。但市人社局的把关是有依据的。       第二点,受害人没有得到实际救济不是好判决。既然一审法院判定市人社局程序违法,并且实际上判决该被告败诉,那么就应该撤销不录用原告纪元的违法决定。可是法院声称,考虑到人社局实体处理正确,全市的该次招聘工作已经结束,判决,将为免于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不撤销其行政决定。这就是说,纪元赢了面子,丢了里子。让公权力面前的弱势公民承担公权力的加害所造成的后果,这出自行政法理论和法条的哪一条原则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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