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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是什么意思_内保外贷再出新规, 银行别想撇清责任!

外汇 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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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外汇监管以正式发文的形式重申了跨境担保系列法规的外汇监管要求(跨境担保系列法规主要包括《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9号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29号文指引》”)、《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文》”)以及《3号文政策问答(第二期)》(以下简称“《3号文政策问答二期》” )),对于当前跨境融资市场仍然广泛采用的内保外贷交易结构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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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出台背景

本《通知》与2017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近期一系列对银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案例的通报以及外汇局近期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形成的对内保外贷业务的监管思路有着紧密联系。外汇局2017年下半年以来对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在过程中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已经逐渐加强了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外汇监管。根据外汇局各处罚案例中通报的情形,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违规情形主要体现为: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预计还款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和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未对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以及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等。我们认为《通知》一方面是针对以上违规情形要求银行规范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另一方面再次着重强调了与境外投资(ODI)相关的内容,并将《3号文》以及《3号文政策问答二期》中的一系列重要内容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文的形式予以落实。这一举措将对内保外贷交易的进一步规范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也是对《29号文》和《29号文指引》中未明确提及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审核标准是否应按外汇局审核企业内保外贷逐笔签约登记适用同样标准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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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适用范围

《通知》主要针对的是“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即主要规范以银行为担保人的情况,实践中多体现为以银行保函或SBLC担保境外贷款或发债的交易结构。那么对于公司自身直接向境外机构提供担保是否也应适用《通知》的要求?我们理解答案是肯定的,外汇局自身采取的审核标准不会低于其要求银行采取的审核标准,即外汇局逐笔为作为担保人的境内企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也将参照该《通知》的标准和原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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