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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银行处理中】银行处理问题时不应执行双重标准

银行动态 时间:20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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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征


  近日,浙江省慈溪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秦女士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女士讨要1600元,遭到秦女士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女士告上法庭。秦女士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从法律角度来看,秦小姐得到的1600元,仅是因银行工作失误而多付的,拒绝返还,确实属不当得利。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也是基本延续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法院判定秦小姐3日内返还银行那笔钱原文,是必然的,相信许多人对这个判决也是认同的。


  可是,为什么秦女士不想还这个钱并且许多网友力挺秦女士呢?原因并不复杂,就是因为银行的一些做法过于“霸道”,在一些问题上常常执行“双重标准”,伤了广大储户的心,所以人们才想利用银行多给储户钱的“良机”,好好“修理”一下银行。


  在一些银行服务窗口,经常见到这样的提示牌: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句话的含义,就是说储户一旦离开柜台,即便发现银行少给了钱,再回头去找银行,人家也不再理会。


  尽管一些银行表面上也表示:“只要能够调取监控或者使用单据证明银行确实少给了钱,我们肯定也会返还。”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作为弱势一方的储户yin—hang—123—net,要想寻求证据并不容易,为了获得银行少给的钱,不知要说多少好话,不知要跑多少腿。这样的新闻并不鲜见。


  而银行为储户设置的“离柜概不负责”原则,实际上是一种格式条款。合同法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以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协议并且是在未与储户协商的情况下制定的银&行&利&率,所以其中的“离柜概不负责”,显然属于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


  因此,“离柜概不负责”这种条款并不合法。尤其是,银行对自己、对储户执行双重标准的做法更说不过去。当银行少给了储户钱,就以“离柜概不负责”为借口不去理会;而当银行多给了钱,就说这是“不当得利”,要求储户必须返还,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


  换一个角度看,多给储户钱,是银行的过错而非储户过错,即便要求储户退款,银行也应拿出谦和的态度,不能端着傲慢态度拿出强势面孔去处理。


  其实,细想起来,银行与储户关系不对等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ATM机吞了储户的卡,倘若赶上节假日,银行便以节假日无人值班为由拖延解决,但一听说ATM机多吐了钱,银行立即派人到现场解决。再比如,储户的纸币上只要出现污点,在ATM机上就存不了款,而倘若储户在ATM机上取出假钞,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可就难了。


  还比如推荐,年岁久远的银行存单,银行或者不予承认或者利息极低,而储户在银行的欠款许多年后却常常滚起了“雪球”。难怪人们这样讽刺银行:“取款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取款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取款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应立马归还,否则视为盗窃;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当然推荐,笔者并非支持顾客多收了钱就不退给银行,笔者的意思是,银行与储户应站在同一个平台,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处理问题时不能执行双重标准。作为服务行业,在储户面前,银行没有任何理由端起高高在上的架子。毕竟,是储户提供的资金养活了银行。


  


  责任编辑: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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