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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网贷平台|浙江或要求网贷平台与辖内银行进行资金存管

时间: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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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浙江省就《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两份文件对除宁波市之外的浙江省其他地区网贷平台进行监管约束。《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支持浙江省内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发起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辖区网贷平台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对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于备案登记后1年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

与深圳、厦门两地一样,浙江省网贷备案办法也设定了备案后红线,一旦完成备案登记的网贷平台“越位”,将被注销备案登记。

这些“红线”包括: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无法联系到机构相关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备案登记后1年内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实现资金存管或未开展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以及停止开展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1年的;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浙江外,此前北京、上海、深圳、广东(除深圳外)等地已经下网贷监管细则和备案登记办法或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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