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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帐户限额规定】以银行个人帐户存款仅系被执行人名义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个人网银 时间:201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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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银行个人帐户存款仅系被执行人名义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要点提示       案外人以自身系真实存款人,而被执行人仅为挂名存款人为由提出异议请求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案情概要       2012年9月14日,因被执行人王某拖欠申请执行人林某债务,在执行程序被法院从其名下账户中扣划7.2万元。       异议人江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即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要求依法确认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7.2万元归其所有。       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于2013年2月17日在某银行对上述银行卡申请挂失,并于2013年3月9日在该行重新补办该卡,后王某利用该卡进行多次交易。       关于异议人江某主张的,以被执行人王某名义开设账户前、被执行人王某是否告知异议人本身负有债务一事,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无足够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货币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确定主要依据占有来确认。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5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现争议款项属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应认定该争议款项为被执行人所有,故依法驳回江某的异议申请。   法律评析       存款是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使用权暂时让渡给银行的货币资金。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执行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法院采取的最普遍而又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之一。       法院在执行存款时,首先要认定存款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凡存款账户以被执行人名义开立者,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可视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可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此因为在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认定上,法院奉行外观主义,“即依财产外观认定其是否为责任财产,无庸为实体调查”。而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凭证,它与登记、占有同为财产的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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