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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我市
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内地 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件精神要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 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港澳台同胞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身份证明为: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内地 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 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 关系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通知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