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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谨慎经营方略 ——不要误读融资租赁的优势

金融加盟 时间: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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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实际经营中,切不可误读融资租赁的优势,过度夸大融资租赁的低门槛与宽松条件。冷静思考,理性运作,谨慎经营,无论于融资租赁(包括金融租赁)公司个体,还是租赁行业的长远发展都极为紧要。

融资租赁是一种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它是一种金融产品,出租人与承租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中国,金融租赁属银行业非银金融机构。因此,融资租赁作为金融债权管理,是其基本属性。而融物是它与其他金融债权产品相区别的一个特征,没有租赁标的物就搭建不起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且有了租赁物的物权,可相应调整租赁债权的门槛和风控条件。

在融资租赁实际经营中,切不可误读融资租赁的优势,过度夸大融资租赁的低门槛与宽松条件。特别是在社会资本大举进行融资租赁业,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急剧增长和融资租赁交易额快速攀升的“热潮”下(2006年,中国融资租赁仅80多家其中内资租赁20家,外资租赁50余家,金融租赁6家,融资租赁总资产200多亿元,到2016年末,融资租赁公司达7400余家其中内资220多家,外资7210余家,金融租赁60余家,融资租赁总资产5万亿元,即十年间公司增长近百倍,租赁资产增长两百倍,说呈井喷式增长,一点不为过),冷静思考,理性运作,谨慎经营,无论于融资租赁(包括金融租赁)公司个体,还是租赁行业的长远发展都极为紧要。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在融资租赁进入中国的头30年,它不为政府、金融合作伙伴、企业和个人认识了解,需要融资租赁行业大力宣传布道以唤起投资人的关注、获得政府和银行的认知,出台政策重视支持、唤醒实业界及个人的需求,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为大家接受之后,转到具体的经营阶段,则要冷静,面对经营的租赁风险,保持科学的理性,谨慎运作,才能控制经营风险,交出一份成功的、有质量的经营业绩。换言之,如果转到经营阶段,还一如推荐阶段那样“高烧不退”,高歌猛进,一不留意,会给公司和行业带来巨大风险甚至是灭顶之灾。

一、关于以租赁物对抗经营风险问题。

须设置必要的抵押担保

融资租赁机制规定,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一旦承租人经营失败,出租人可行使租赁物权取回租赁物,以此规避租赁风险。

能取回并对抗风险的租赁标的物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是独立、可移动的。否则,如道路、桥梁、涵洞等基础设施,根本无法取回。因此,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主要发挥的是租赁的融资性功能,一般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除非是可以提供信用授信的优质客户(比如政府项目)。

其次,租赁物须是通用、耐用的。也就是说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还能再出手——出租或出售。融资租赁的出租人需要的是租赁物的市场价值而非如承租人一样需要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价值。租赁物不能再出手,对出租人不仅无用,反而是包袱,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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