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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有与无】浅谈各类资管产品杠杆的表现形式和计算比率

利率表 时间:20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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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1月,一行三会的《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统一监管的步伐在持续迈进,各家监管机构纷纷推出后续的监管细则,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征求意见稿》的几个主题:提门槛、控分级、降杠杆、破刚兑、规范资金池、消除通道。       当我们去试图体会、理解这些监管政策背后的意图时,我们发现,其实这些政策,又是同宏观经济整体杠杆过高的背景密切相关的。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中国非金融部门总杠杆率上升过快,“影子银行”体系在此间充当了一个重要角色。“影子银行”快速崛起,监管套利和空转套利盛行,实体部门和金融部门的杠杆率不断攀升,风险持续累积聚集,金融业逐渐脱离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资金体内循环,脱实入虚。       在“影子银行”的体系中,资管产品又充当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当我们说去杠杆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最终的落脚点很大概率是落在降资管产品的杠杆之上。这也是《征求意见稿》提出降杠杆背后的逻辑。但是作为一名资管行业从业人员,我们更关注落地层面的问题:什么是杠杆?有哪些表现形式?各个形式的比率如何计算?因此,小编今天就在这里为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       第一类       产品设计层面       通过结构化设计增加的杠杆       这类杠杆,主要是在产品设计层面,从产品收益分配方式入手,将产品份额分成优先劣后两大类级别,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在涉及到优先级和劣后级的情况下,首先资管产品前提上是分级产品,也即俗称的结构化产品;在指导意见中是这么定义的“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此类产品中(假设分两级的简单情况下),劣后级份额为优先级份额提供一定风险补偿的同时,在产品获得高于产品约定的衡量标准收益时,获得高额收入。       方便起见,我们举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假设有只产品,90%的份额为优先级,提供3.5%的固定收益,剩余的10%为劣后级。那么当产品总体的收益率从0到10%的区间,劣后级可以获得的收益率,如下图所示:       可以看到,劣后级份额的收益率,就像是被一根撬棒撬过一样,杠杆越大,劣后级收益率的斜度越陡峭。       结构化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需求,劣后级为优先级提供本金收益的保障,劣后级获取剩余的收益。这种设计,在产品的募资环节,降低了募资的难度,受到广大产品经理和资金方所欢迎。但久而久之,这种结构有被“玩脱”的倾向,同时也伴随着刚性兑付,积累了大量的系统性风险,于是监管便逐渐的开始限制杠杆比例。为了突破已有的杠杆限制,有些胆子比较大的产品经理便创造出了更多更复杂的设计,比如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份额再次增加杠杆等等。       在《征求意见稿》中,监管是以组合拳的形式对各类通过结构化设计放大杠杆的行为提出了限制:       ■首先,“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先行约束了产品对优先级的直接保障;       ■其次,消除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在监管原则上,也是“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只能投资一层,这层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而且进行穿透式监管,想藏在背后,怕是无能为力了;       ■最后,对于具体的结构化设计比例也给出了正列举的比例限制如下图:       对于涉及到多级的产品,也已经明确了存在夹层中间级份额的直接计入优先级来计算杠杆倍数。真的执行下来,各类隐藏在产品设计中的杠杆,怕是要无所遁形了。       温馨提示:监管意见对分级产品设计正列举了四种情况不得进行份额分级,也需留意:       (一)公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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