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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非银部】银监会规范银信类业务

利率风险 时间: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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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促进银信类业务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对银信类业务进行规范。


  “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对此,银监会高度重视,制定《通知》,对银信类业务,特别是银信通道业务予以规范。”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通知》共10条,分别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规范银信类业务,并提出了加强银信类业务监管的要求。


  《通知》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通知》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二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的行为。《通知》要求在银信类业务中,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穿透原则落实在监管要求中,并在银信通道业务中还原业务实质。三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行为。《通知》分别从转变发展方式和履行受托责任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提出了要求。四是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通知》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应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表示,《通知》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之后银监会出台的首份防风险的政策文件推荐,重点补齐银信类业务的监管短板,在信托这一监管的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吴琦认为,主要有以下要点:一是强化商业银行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的要求,有利于推动银行选择业务更合规、风险防控能力更强的信托公司合作,提升银信业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二是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这表明所有银信合作业务都将纳入监管范围,体现了表内外统一监管、防范监管套利的政策意图。三是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监管,重点指向银信合作的通道类业务,将进一步加大银行考核指标压力。四是明确提出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银信合作资金流向将受到严格监管,一方面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推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优化资金的行业结构的需要。


  复旦大学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王尧基表示,此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强调“防风险”及“提高发展质量”,银监会针对业务增长快、通道业务占比高且存在风险隐患的银信类业务发布《通知》体现了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王尧基指出,为了防风险,《通知》对于银信类业务以及银行和信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要求双方不能利用通道业务规避监管,并规定了不能违规介入的领域等。同时本文来自:银行信息港,为了提高银信业务质量,《通知》要求信托从以往主要发挥通道职能的重规模的传统模式转向银信双方共同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的重质量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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