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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考核不合格,试用期延长是否合理,为什么? 肯定不合理,直接就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试用期的主要规定如下: 1、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5、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6、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初次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8、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9、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 10、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1、试用期非强制要求,可以不约定。但如约定试用期,期限不得起过前述规定。 以上十一条,为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要求,任何与之相违背的,都属于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里以一个发生在北京的案例来说明。 张某应聘至某互联网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约定的劳动合同为三年,试用期六个月。由于张某在试用期内的绩效表现不尽如人意,但因张某工作比较勤恳,也比较认真,于是,经公司管理层商量后,人力资源部与张某约定,延长试用期三个月,如果符合公司规定则留用,否则张某自动辞职走人。双方签定了书面协议。 二个月后,因张某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要求张某主动辞职离开,没想到张某以公司延长试用期并约定两次试用期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获得了仲裁部门的支持。欢迎来到极品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