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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体系中]银行资管主体地位三步走,打破刚兑需制度安排

银行理财 时间:201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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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监管任重而道远。       上周末,央行发布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显示,银行负债方式多元化,2012-2016年银行理财规模迅速扩张,就资管业务监管,未来可研究对资管业务逐步建立起行为监管(投资者保护)、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三支柱”的监管体系,推动资管业务与银、证、保表内业务实现法人隔离和风险隔离。       这一表述,某种程度上表明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资管监管将遵循行为监管的路径,并在短期内采取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并重的过渡安排。       经对银行资管部门的调研,在确定表内外监管分开的前提下,有三大问题需要明确或解决:第一是银行资管主体的地位问题;第二是银行资管对标主体究竟是基金还是信托;第三是如何有序的推进打破刚性兑付。       银行资管主体地位三步走       银行资管发展至今,一直面临着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在业务推进中,由于主体地位的欠缺,被迫选择通过多层嵌套其它资管产品来进行投资。       比如,银行理财产品在资本市场不得直接开户,只能借助于券商、信托的通道;相比基金等机构,在风险对冲工具的可获性和交易的时效性上均受较大影响;抵质押物也无法直接置于银行理财产品名下,后续质押物的管理与处置也不如银行自营投资安全与便捷。       当前银行理财争取主体地位的诉求是,与其他资管产品拥有平等的开户、交易、质押、诉讼等权利,以保护银行资管产品的持有人和管理人权益,另一方面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调研总结,未来银行资管法律地位的界定有三个层次的推进建议:一是明确给予银行理财产品本身SPV的法律地位,享有与其它资管产品同等的各要素市场的开户和投资资格;二是给予银行资管机构独立的法人身份,真正实现表内表外的风险隔离,缩短交易链条,直接开展各项投资业务,包括非标业务;三是适时允许银行设立资管子公司,给予银行资管机构独立的法人身份。纵观大资管行业中,保险、基金、信托、券商均设立了自己的资管子公司。       同时在此过程中,还建议给予所有资产管理机构产品统一标准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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